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让纳税人提前享受改革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过渡期政策,先行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的税率表。
新旧个税税率表对比图如下:
3%、10%、20%三档低税率级距扩大,25%税率级距缩小,30%、35%、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预测经过本次个税改革后,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此外,此次个税改革还创新性得提出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改革的突出亮点,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领域,将额外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与现行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一并税前扣除。
根据本次个税改革,自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将合并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计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在此基础上,申报时将实行纳税人每月预扣预缴,企业代扣代缴,次年3月1日——6月30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申报方式。随着自然人征管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一方面解决了原个税制度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间税负水平有差异的问题;另一方面,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更好地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