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自2015年8月5日下发《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后,陆续通过中国外汇网发布了有关该法规实施的业务问题解答(一)至(七),但鲜有要求试点银行与试点企业自查及外汇局针对该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核查等。
2016年1月15日,外管局总局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外汇分局各辖区内试点银行与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及非现场、现场核查。重点是防范企业套利风险,规范市场。
一、检查对象
自查对象:试点银行和企业
非现场核查对象:系统数据
约谈对象:业务量大或者大额购付汇等情况突出的企业
现场核查对象:抽选部分企业
同时昨天金融监管公众号发布了人民银行跨境办对人民币NRA资金流出限制的会议《重磅!人民币NRA和人民币资金池新政:严控资金流出放松部分流入》:全国版人民币资金池:1、从即日起,严控资金池业务的净流出上限,任意时点净流出余额不得大于0;2、截止1月18日净流出余额已经大于0的,暂停流出,仅可流入,直到净流出余额小于0为止; 3、净流出余额已经大于0的,当天办理业务为净流出的,银行要对超出部分缴纳100%存款准备金(情节严重的监管机构将取消银行的资金池业务资格); 4、自贸版资金池暂停受理银行备案、银行暂停办理收支,等人总行细则落地后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办理。
二、此次外汇具体自查业务内容:(与企业有关)
1、关于经常项下,须重点自查:
(1)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结售汇、轧差结算是否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银行是否按照“展业三原则”履行单证真实性审核义务,有无虚构交易、提交虚假单证、违反规定等办理试点业务情况。此次新规要求轧差结算仅限外币与外币之间轧差收付,不允许外币与人民币之间轧差收付。虽然“36号文”允许经常项下、资本项下收付汇可以在不同银行办理,但此次新规要求加强对企业购汇与付汇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业务的核查,其中银行方面须加强真实性审查,外汇局方面则对此类业务逐家核查。试点银行应加强对风险较大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比如转口贸易、集中收付汇等。银行应加强对试点业务单证的审核并留存,特别是在办理异地业务、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当逐笔对合同、发票(含电子单证)、提单等货权凭证正本(复印件)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是否真实、合法交易背景。
(2)银行、企业是否留存相关单证5年备查。
(3)服务贸易等项下对外支付,是否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36号文”要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且应事前提供税务备案表。
2、关于资本项下,须重点自查:
(1)外债额度集中及使用情况,主办企业通过国际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的外汇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外债登记;成员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后是否有自行举外债情况等。
“36号文”允许试点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外债比例自律管理,主办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允许集团内的不同企业选择不同的外债管理模式。
(2)对外放款集中及使用情况,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对外放款是否按规定登记,额度是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是否有利用对外放款大额流出资金情况。此次新规将对外放款上限由所有者权益的50%调减至30%。之前已发生的合同按约定执行,新规对其不溯及既往。此外,新规禁止购汇境外放款。
(3)资本金、外债等是否按规定结汇,是否有用于“负面清单”以外的情况。
3、关于数据申报,须重点自查:
(1)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跨境资金收付是否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与境内非居民间交易是否按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间交易要求申报。
(3)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是否按关于境内居民之间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按照“36号文”规定,国内主与国际主之间的资金划转虽然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应按“汇发[2014]18号文”和“汇发[2012]42号文”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是否按规定报送结售汇等数据。银行企业对上述数据有误错报、漏报、未及时报送等情况。
“36号文”规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还应按照“汇发[2013]43号文”规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