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法》实施12年后,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为《政府采购法》配套的行政法规,细化了法律规定,充实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内容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七十九条。
《条例》明确了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与管辖范围。其意义是,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管理,除操作环节的招投标活动之外,政府采购工程的前期与后期相关活动适用政府采购的程序管理。这将改变工程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的历史,真正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的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的要求太多,而对采购人所要担负的责任与应承担的义务要求太少。《条例》体现了对采购人的制约,体现了减小供应商投标成本的意图。如取消履约保证金、限制采购人随意改变中标结果、要求采购人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等。可见,《条例》更多地考虑了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中的权益保证,处处体现了对供应商的照顾与保护,这是本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与精神,也是其重要特色。
《条例》在强化政府采购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调控作用、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政府采购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作出“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 等五项内容必须公开的规定。
为积极回应采购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要求,《条例》对电子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条例》的出台,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招标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