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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03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关于2014年10月22日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文对进出口申请有新的要求,与我司实际操作密切相关整理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二、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相关规定。由于目前实施了提前申报手续,对于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对于上述海关改革,我司在开展外贸工作时候应积极学习努力贯彻,应对改革变化作出相应的工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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